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2017-05-15         阅读量:489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厦府办〔2017〕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

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

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

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

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

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

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

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

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

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

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

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

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

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

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

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

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

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

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

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

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

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

三、民宿的申办

㈠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

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

位。

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

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

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

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

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㈢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

料,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卫计、公安(治

安、消防)、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市政园

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

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

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

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

并下发,各区参照印制。

㈣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

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四、其他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市政园林

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

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

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民宿集中区域,各区政府应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

消防站。

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各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按各自职

责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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