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扶持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2017-06-20         阅读量:14460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打造平潭石头厝旅游品牌,鼓励农民增收致富,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区管委会确定的规划范围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合法住宅(有产权证或村镇(乡)两级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休闲、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他经营主体租赁上述物业经营民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的主体作为民宿扶持资金和星级奖励资金申报的主体。

第四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旅游民宿(具体认证程序详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民宿产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标识。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旅游民宿,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星级标志。标识牌和星级标志由区旅游发展局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从事旅游民宿符合规定的民宿经营业主和村委会实行财政政策扶持,所需资金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民宿改造补助。改造后拥有独立卫生间的双人房(不低于14㎡)每间补助2000元,单人房(不低于11㎡)每间补助1500元;卫生间拼用的双人房每间补助1500元,单人房每间补助1000元。经营业主持《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现场联合勘查表》复印件(原件校验,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申请改造补助资金。

第七条 村级补助。从事民宿经营的村委会,建立村级服务组织,设有游客接待中心(不低于40㎡)、停车场(不低于30个停车位),和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的村,整个村落污水处理池完善并能达标排放,村民卫生意识强,垃圾处理池或其它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予以相应补助:

(一)对民宿经营户数10-20户、床位在150-300张的,补助资金50万元;

(二)对民宿经营户数21-30户、床位在301-450张的,补助资金80万元;

(三)对民宿经营户数31户以上,床位在451张以上,补助资金100万元。

第八条 旅游民宿星级评定奖励。三星级旅游民宿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民宿奖励20万元,五星级旅游民宿30万元。(星级民宿包含于乡村旅游星级单位,本条款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暂行)》中关于乡村旅游星级经营单位奖励政策条款在星级民宿奖励申请上政策相同,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可以通过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条 获得旅游民宿标识和星级标志的旅游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旅游民宿,将收回已经发的标识和星级标志。经整顿通过复核,复牌后不得申请原有标准以下奖项。

 

第四章 民宿星级评定奖励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作为申报时间;每年第四季度作为评审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星级评定申请表》,报区旅游发展局,区旅游发展局组织专家现场勘察,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特色民宿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经评审获得相应星级称号的旅游民宿,经营业主持《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星级评定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校验,复印件一式两份)向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申请民宿星级评定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4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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