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产权式酒店管理法2月施行 客房预售前先办证
创建时间:2012-01-09
字号:【默认大超大】
海口网1月9日消息(记者余加亮)为规范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地产的健康发展,海口市政府出台《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定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为我国目前第一步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
《办法》共计二十三条,涵盖产权式酒店的立法思路、产权式酒店的定义、产权式酒店的用地性质和期限问题、建设标准、客房预售和产权登记、地役权等一系列问题。
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国家和省里目前还没有关于产权式酒店的定义,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
《办法》第三条规定:产权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这一定义是第一次通过立法来确认产权式酒店的地位和身份。
产权式酒店的预售许可和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对酒店客房是否属于商品房,能否适用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目前国家和省里均无规定。但是如果不允许客房预售,产权式酒店就没有前期开发融资的吸引力。海口市法制局组织专家经过严格调研认为,酒店客房可以适用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度,但不适用有关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号。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门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分割销售
目前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不主张设立分割销售的比例限制。
《办法》不限制产权式酒店的客房销售比例。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经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产权登记
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但根据《立法法》关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海口市政府规章作出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可与建设部规章有所不同,因此《办法》增加了两条不予登记的条款。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权式酒店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面积分割登记。其他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不予登记;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不予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